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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1590号

周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1590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涡阳县城西街道。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