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孟常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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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孟常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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