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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898号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孟常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