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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法执字第00119号

许利民与许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00119号许利民申请执行许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五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利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建华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孟民五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学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