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尕藏本,男。被告杨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尕藏本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扎西周措 来自
尕藏本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尕藏本,男。被告杨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尕藏本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扎西周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