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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第77号

尕藏本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尕藏本,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尕藏本,男。被告杨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尕藏本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扎西周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