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德,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大金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佳木斯市。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春朋和被上诉人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伟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姜广武
代理
审判员 高 阳
代理
审判员 何思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