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吉清,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京蓬小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姜晓艳,城镇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青,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训刚,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永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训刚,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吉清因与上诉人杨秀清、代永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登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登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罗春光
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