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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884号

林吉清与杨秀青、代永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林吉清,杨秀青,代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吉清,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京蓬小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姜晓艳,城镇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青,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训刚,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永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训刚,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吉清因与上诉人杨秀清、代永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登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登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罗春光

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