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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21号

民事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秀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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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21号被罚款人唐秀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希与被执行人唐秀龙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秀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秀龙罚款1000元,限在2015年6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