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57号
原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刘某丙,男。
被告:刘某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57号
原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刘某丙,男。
被告:刘某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