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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757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57号

原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刘某丙,男。

被告:刘某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