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丁国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丁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东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清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