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顺。被执行人司书平。被执行人东营鑫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全,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张国顺与司书平、东营鑫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3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司书平、东营鑫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张国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辉
审 判 员 邓晓亮
代理
审判员 程淑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门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