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金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以(2014)威环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房管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住址暂时不祥,本院查封的车辆未能扣押及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再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