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桂,方圆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钟彬书,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董荣荣,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小雪,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董荣辉,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杰昌,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彬书、董荣荣、胡小雪、董荣辉、钟杰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99553.34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