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仁新,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伟,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高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亚红,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姜仁新与原审被告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姜仁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仁新的委托代理人高伟、被上诉人大连吉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仁新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仁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姜仁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
代理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