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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沾执字第886号

樊朋与王书益 房宝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朋,王书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樊朋,男,1965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书益,女,1990年6月12日生。房宝民,男,1989年12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朋与被执行人王书益、房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樊朋与被执行人王书益、房宝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胜勇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丁守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