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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202号

肖方校申请执行郑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方校,郑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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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肖方校,男。��执行人郑长东,男。肖方校申请执行郑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方校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昌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俊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