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付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与魏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某46345.5元。案件受理费552元,由魏某某承担458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69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749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