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73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被告陶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张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