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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号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明胜,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克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麒,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成,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施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告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抵押金1000000元。因被告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东南桂鑫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施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龙胜斌

审判员 雷建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浩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