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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9号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9号

原告:陆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被告:张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