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29号
原告:陆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被告:张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