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明。委托代理人刘跃进,系上诉人同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娣。上诉人刘建明与被上诉人刘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建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刘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刘春生
审判员 丁万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