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0号
原告:殷锐,男,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负责人:秦宏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公司员工。
被告:张洪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铜山支公司、张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洪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锐撤回对被告张洪超的起诉。
审判员 马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董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