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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010号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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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10号

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晔。

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晔,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甄,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良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良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账户资金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立新

代理

审判员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文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