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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即执字第266号

姜兆连与王京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兆连,王京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姜兆连。被执行人王京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兆连与被执行人王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即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瑞    亮

审判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张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修    仕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