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姜兆连。被执行人王京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兆连与被执行人王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即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瑞 亮
审判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张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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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兆连与王京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姜兆连。被执行人王京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兆连与被执行人王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即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瑞 亮
审判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张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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