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85号
原告:赵良金,1970年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兆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金与被告徐兆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良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良金负担。
审 判 长 厉建锋
人民陪审员 王新德
人民陪审员 王守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