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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785号

赵良金与徐兆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85号

原告:赵良金,1970年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兆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金与被告徐兆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良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良金负担。

审 判 长  厉建锋

人民陪审员  王新德

人民陪审员  王守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