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052-2号原告(反诉被告)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鑫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瑞祥,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三座四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宇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对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南通羲环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房屋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南通羲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以及南通羲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