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00027号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1959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某某、张某、任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6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刘海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