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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00027号

(2014)清法执字第000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万某某,张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00027号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1959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某某、张某、任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6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刘海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