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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184号

关于原告张义江诉被告夏海明、李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XX,夏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XX,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夏XX,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XX,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XX、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XX、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