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河路236号。负责人马晓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腾、雷宇,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宿迁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西侧69号。法定代表人梁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西侧69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沭,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晓升,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中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宿迁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梁沭、陈晓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管所、土地局、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梁沭有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6月27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升所有的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少年宫路24号东海阳光嘉园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201044821-1。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晓升在宁德的财产进行处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指定本院执行。2015年5月27日本院续查封了该套房产。
本院认为,处置被执行人陈晓升财产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案件超期执行,本院依职权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宿中商初字第0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