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子凡
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