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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87号

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