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857号
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933-21号。
法定代表人:亢秀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青生、李亮,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爱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信家园60号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姜雨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烟台爱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毕重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