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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诉前保字第4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钟辉;钟左;江西领航建材有限公司;谢春玲;徐艳;钟银;钟美权;胡美英;钟鹏;赵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诉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人民路东段商务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肖日东,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1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系借款人,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中营村南门口排上2-1号门店。法定代表人钟辉,该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2钟辉,男,28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3钟左,男,27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4江西领航建材有限公司,系保证人,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钟鹏,该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5谢春玲,女,35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6徐艳,女,27岁,汉族,赣县人,住赣县,系保证人。被申请人7钟银,男,35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8钟美权,男,57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9胡美英,女,55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10钟鹏(1),男,31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不动产抵押人及保证人。被申请人11赵丽,女,32岁,汉族,章贡区人,住章贡区,系保证人。被申请人12钟鹏(2),男,37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被申请人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前变卖、转移财产,申请查封钟鹏(1)(身份证号:3607811984××××××××)所有的座落于瑞金市(工商宾馆旁)商铺(房权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领航建材建材有限公司、钟左、钟美权、胡美英、钟鹏(1)、钟鹏(2)、钟辉、赵丽、谢春玲、徐艳、钟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股权、合伙份额等合法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承诺如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错误,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全部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钟鹏(1)(身份证号:3607811984××××××××)所有的座落于瑞金市(工商宾馆旁)商铺(房权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

二、查封(扣押、冻结)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领航建材有限公司、钟左、钟美权、胡美英、钟鹏(1)、钟鹏(2)、钟辉、赵丽、谢春玲、徐艳、钟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股权、合伙份额等合法财产(第二项须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执行条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钟秀通

审判员  刘盛燕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扶书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