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申字第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东港顺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刘家泡村刘家泡组。组织机构代码67046937-7。
法定代表人:徐福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秀芹,女,194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崔淑杰,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崔明智,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新家,男,193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郝淑美,女,1950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彩霞,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林赛,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云奇,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曲爱民,男,1982年4月15日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东港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46373305-9。负责人徐艳,系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东港顺通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秀芹、崔淑杰、崔明智、林新家、郝淑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6月5日,东港顺通货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东港顺通货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东港顺通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甫建
审 判 员 杨文革
代理
审判员 景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