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喀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隋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甲驾驶一辆蒙******号普通低速货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905.4m处的隧道时,将在隧道内往冰上垫沙子的李乙撞伤,被害人李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喀喇沁旗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乙死于外伤性中枢、循环功能障碍。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乙无责任。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冰雪路上行驶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甲驾驶一辆蒙******号普通低速货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905.4m处的隧道时,将在隧道内往冰上垫沙子的李乙撞伤,被害人李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喀喇沁旗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乙死于外伤性中枢、循环功能障碍。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甲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乙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李乙亲属经济损失111000元。被害人李乙亲属对被告人李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喀喇沁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16日15时20分许,王XX打电话报案称,一辆普通低速货车在S206线33km+905.4m处的隧道与一行人相撞,行人伤势严重。2、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说明证实,该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被告人李甲在现场等候处理。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14时40分许,他驾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到龙山隧道,因隧道内有冰,他驾驶的汽车在路上打滑,撞在隧道外的护坡上。他下车查看时,看见隧道内有人垫沙子,他喊那个人危险,让那个人出来,那个人好像没听见。这时,听见“嘭”的一声,他看见一辆小货车撞到隧道的墙壁上,垫沙的那个人倒在地上。之后,他打电话报了警。4、证人李丙的证言证实,他是李乙的儿子。2015年2月16日15时许,他父亲李乙在往龙山隧道的冰面上垫沙子时被车撞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李丁的证言证实,他是李乙的儿子。2015年2月16日15时许,他父亲李乙在往龙山隧道的冰面上垫沙子时被车撞了。他们拨打120救护车把他父亲送到医院,他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知道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着民警来处理。6、证人李戊的证言证实,她是李乙的邻居。2015年2月16日下午,李乙在隧道内用铁铣往冰面上垫沙子时,被一辆车给撞了。之后,肇事司机一直等着民警来到现场。7、证人李己的证言证实,李乙是他的叔伯二哥。2015年2月16日,李乙被撞后,他到现场看见肇事司机一直在现场等着民警。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李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45mg/100ml。9、、喀喇沁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喀喇沁旗公安局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肇事机动车损坏的情况。11、喀喇沁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肇事车辆(车号蒙******)的情况。12、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李乙死于外伤性中枢功能障碍。13、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李甲准驾车型为C3D;蒙******号低速货车的所有人为李甲。14、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李甲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李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乙无责任。15、本院(2015)喀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乙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李乙亲属经济损失111000元。被害人李乙亲属对被告人李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16、被告人李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6日15时20分许,他驾驶一辆蒙******号普通低速货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山的隧道时,他看见隧道有人,他踩刹车,将在隧道内往冰面上垫沙子的那个人撞伤。他下车见受伤的人伤势严重,就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受伤的那个人送往医院。之后,在现场等候民警来处理。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甲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冰雪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国晨
审 判 员 王学范
人民陪审员 金 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景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