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793-2号

姜丽与丛梓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丽,丛梓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93-2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女。申请执行人丛梓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丽与被执行人丛梓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