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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劳执字第144-2号

修建萍与威海冠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建萍,威海市冠华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修建萍,女。被执行人威海市冠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建萍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冠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款项5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86-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