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72号
原告:付国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钱风琴,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佳伟,男,200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钱风琴,女,系刘佳伟母亲。
被告:刘林林,男,194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兵,女,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华与被告钱风琴、刘佳伟、刘林林、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国华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