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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72号

付国华与钱风琴、刘佳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国华,钱风琴,刘佳伟,刘林林,杨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72号

原告:付国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钱风琴,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佳伟,男,200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钱风琴,女,系刘佳伟母亲。

被告:刘林林,男,194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兵,女,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华与被告钱风琴、刘佳伟、刘林林、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国华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