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朱连善,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刁训山,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刁先奎,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孙兴亮,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刁训祥,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刁千合,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张国臣,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刁光金,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周 琨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段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