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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794号

李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朝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