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1596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花沟镇。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花沟镇。
被告: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兰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