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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78-4号

杨玲申请执行杨永东、梁益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玲,杨永东,梁益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78-4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杨永东。被执行人梁益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杨玲申请执行杨永东、梁益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杨永东的途锐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

二、将被执行人杨永东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

三、将被执行人杨永东的涂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