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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催字第05号

云南鹊桥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云南鹊桥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催字第05号

申请人:云南鹊桥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鹊桥龙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户名为昆明市延安医院,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昆明市人民东路支行,号码为02574845,帐号为13×××15的转账支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期满后,申请人未在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云南鹊桥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车润萌

代理

审判员  祁艺丹

代理

审判员  徐莎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