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交通银行开封分行办公楼*楼)。组织机构代码07544538-9。法定代表人刘福启,董事长。被告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郭店镇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司建勋。被告司建勋,男,1964年3月22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司书勋,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外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兴。被告王文兴,男,1964年10月10日生,住新郑市。
原告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司建勋、司书勋、河南外经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司建勋、司书勋、河南外经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文兴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司建勋、司书勋、河南外经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文兴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