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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1137号

王春凤与陈英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春凤,陈英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王春凤。委托代理人王静,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华城路南99号。负责人俞慎,该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东门大街123号。负责人徐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花,系保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凤诉被告陈英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凤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凤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春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居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