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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刑初字第47号

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华某某,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共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某,男,藏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系青海省共和县人,牧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月9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共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东某某,男,藏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系青海省共和县人,牧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月9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共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5时左右,被害人朋某某酒后在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东路在倒淌河巷路口遇到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将被害人朋某某殴打致伤。经青海省海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5时左右,被害人朋某某酒后在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东路在倒淌河巷路口遇到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将被害人朋某某殴打致伤。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青海南医司鉴所(2014)临检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4800元,并已履行完毕。二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且二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 海 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格桑南杰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