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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立保字第88-1号

魏锡涛与曹雪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锡涛;曹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立保字第88-1号 申请人魏锡涛,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曹雪飞,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申请人魏锡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雪飞所有的鲁ANN696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由案外人魏崇祥、周传荣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庄152号3号楼2-404号房屋(房产证号中152352号)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锡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曹雪飞所有的鲁ANN696号车辆。 二、查封案外人案外人魏崇祥、周传荣共同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庄152号3号楼2-404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海燕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市立保字第88-1号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 关于(2015)市立保字第88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市立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曹雪飞所有的鲁ANN696号车辆。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 (2015)市立保字第88-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 受送达人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 送达地址 该大队事故中队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王 岩          送达人:陈海燕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