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柳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东升 微信公众号“”
原告柳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柳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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