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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执字第2195号

张铁强与李德亮、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铁强,李德亮,官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2195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强,职工。被执行人李德亮,农民。被执行人官宝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强与被执行人李德林、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604元,被执行人履行44881元,余款146.82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14元,由申请执行人张铁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