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2195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强,职工。被执行人李德亮,农民。被执行人官宝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强与被执行人李德林、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604元,被执行人履行44881元,余款146.82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14元,由申请执行人张铁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