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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5号

刘立山与刘士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山,刘士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刘立山,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刘士永,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周 琨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段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