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刘立山,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刘士永,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周 琨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段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