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美。被执行人杨恩华。申请执行人张成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杨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4613.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恩华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后村支行的存款4763.21元口画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成美与被执行人杨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