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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008号

袁秋生与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秋生,王永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袁秋生,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永康,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秋生与被告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秋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秋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秋生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袁秋生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