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袁秋生,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永康,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秋生与被告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秋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秋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秋生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袁秋生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